购买新车上牌需要什么手续
新车发票,本人身份证,购置税凭证,车辆保险单,汽车合格证,还要去车管所验车。还有就是钱。
购置新车上牌程序?
1、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1)除免检车辆外,其它车辆要依据(GB7258-1997)的检验标准,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2)查验发动车号牌,车架号码有无凿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3)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单》,有走私、盗抢及非拼(组)装机动车嫌疑的,提交嫌疑调查岗处理;
(4)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
的在《流程单》上签章,将全部手续报业务领导岗审批。
2、登记受理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如下资料:
(1)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注册登记联);
(2)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3)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4)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
(5)因经济赔偿,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进行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有新车来历凭证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机动车交易证明。
(6)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7)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8)登录《机动车注册/登记表》、流程单;
...1、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1)除免检车辆外,其它车辆要依据(GB7258-1997)的检验标准,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2)查验发动车号牌,车架号码有无凿改痕迹并与全国被盗机动车信息库进行比对;
(3)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退办单》,有走私、盗抢及非拼(组)装机动车嫌疑的,提交嫌疑调查岗处理;
(4)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符合规定
的在《流程单》上签章,将全部手续报业务领导岗审批。
2、登记受理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如下资料:
(1)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注册登记联);
(2)国产机动车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3)进口机动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4)没收的走私,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
(5)因经济赔偿,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进行新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有新车来历凭证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机动车交易证明。
(6)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7)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8)登录《机动车注册/登记表》、流程单;
对手续不齐全的开具《退办单》,手续齐全的开具《发牌通知单》,通知机动车所有人领取号牌,安装号牌,拍摄车辆标准照片,并将全部手续传递到嫌疑车辆调查岗。
3、牌证管理岗
收存车辆标准照片,发放机动车号牌,对符合规定的在《流程单》上签章,并将机动车资料传递到档案管理岗。
4、业务领导岗:
(1)比对汽车产品《公告》;
(2)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全部资料,手续合格的在《流程单》上签章,对不合格的开具《退办单》或退办到登记受理审核岗;对手续齐全的传递到牌证管理岗。
5、档案管理岗
制作行车证、登记证书;整理资料,装订、归档、登记台帐;对手续合格在流程单签章,手续不合格的开具《退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条 机动车未领取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标准照片;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但海关监管车辆除外;
(四)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三)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四)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五)机动车获得方式;
(六)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八)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九)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十)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建立机动车档案,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无效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的资料记载的内容与机动车不一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
(五)机动车属于走私、无进口证明、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或者套用国产车目录的;
(六)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
(七)机动车为右置方向盘或者将右置方向盘改为左置方向盘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属于利用报废车辆的零部件拼组装的;
(九)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